如何对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效维权
发布时间:2025-09-12       来源:dydsgfzx


image.png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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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责任


由于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自身就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一方主体,其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同于网络卖家(销售商)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其与传统的销售商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相同。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对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02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责任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第三方电商平台是否具有事前审查义务。
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当网络卖家发布商品信息之前,电子商务平台是否有义务对该商品信息进行事先审查,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展现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之上。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要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须对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是否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事前审查。实践中,很多法院的判决认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应承担事前审查义务。从彪马公司诉淘宝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来看,法院的判决认为履行事前审查义务超出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能力范围。这是因为:首先,由于网络具有庞大的容量,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络卖家非常多,其销售的商品数量巨大。例如,截至2005 年12 月底,淘宝网在线商品数量有1400万件,截至2006 年5 月底淘宝网具有2050 万个注册会员。其次,由于网络所触及的空间范围遍布世界,电子商务平台不可能对网络卖家所销售的商品是否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行当面审查。因此,如果要求网络服务商审查每一件商品的商标合法性,必将超出其能力范围。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通知—删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仅为网络卖家的商品信息发布以及网络卖家和买家之间的商品交易提供网络平台和技术服务。因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卖家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网络用户。当网络卖家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手段去除该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信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函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附加了“通知—删除”的义务,使得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接到合格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函后,必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删除、屏蔽相关知识产权侵权信息成为一项法定义务。“通知—删除”规则是一种事后补救义务,它不要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主动审查网络卖家发布的每一件商品信息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只是要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在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合格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函后,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
(3)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须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思想上的认识活动。思想上的认识活动是无法为他人所感知的,因此,对于过错的认定需要借助一些客观的事实进行判断。这些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某种义务,以及合理的注意义务。具体地来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附加了“通知—删除”义务,如果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了“通知—删除”义务,则是对法律规定义务的违反,据此可认定其有过错。其中,违反“通知—删除”义务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接到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函后,未删除相关知识产权侵权信息;二是接到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函后,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删除相关知识产权侵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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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png维权应对策略

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之前,首先要正确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的类型,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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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维权对策

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参与了商品的直接销售,可以将其看作是商品的销售商,其与传统的线下流通领域中的销售商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相同,即销售商须对自己销售知识产权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针对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维权对策可以比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维权策略进行,即直接要求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可以通过向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发送律师函、行政投诉或法院诉讼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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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维权对策


针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维权对策,有下列几点。


(1)善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投诉通道。
尽管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充斥着较多的知识产权侵权商品——这往往令知识产权权利人十分懊恼,但权利人仍应当保持冷静的头脑,认清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网络卖家,而不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法律并未赋予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侵权商品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并且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平台上的海量商品信息也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事先审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如前文所述“通知—删除”义务,则不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因此,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维权策略不同,权利人首先需要转变思想,勿将矛头直接指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而应当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力量共同打击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网络卖家。目前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提供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通道,权利人只需按照电子商务平台的要求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在线提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后,电子商务平台会对投诉的侵权信息做下架处理。通过投诉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下架侵权产品,有效遏制了电子商务平台上众多小卖家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又无须走烦琐的诉讼之路,避免了诉累。
(2)提供合格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
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须提供合格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函,而不能只是概括地陈述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商品信息,却不明确指出哪些商品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了何种知识产权以及侵权的相应证据。合格有效的知识产权通知函所包括的内容:知识产权类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专利侵权分析报告、被投诉商品的链接地址、专利专利证书,若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还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投诉方为个人,请提供身份证或护照;投诉方为企业,请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详述侵权理由、请给出被投诉商品的具体链接地址,而不能概述该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侵权商品信息、商标商标注册证投诉方为个人,请提供身份证或护照;投诉方为企业,请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无须提供请给出被投诉商品的具体链接地址,而不能概述该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侵权商品信息、著作权、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资料;投诉方为个人,请提供身份证或护照;投诉方为企业,请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无须提供请给出被投诉商品的具体链接地址,而不能概述该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侵权商品信息
(3)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寻求行政或诉讼解决。
实践中,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处理可能存在过错。例如,接到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函后,未删除相关知识产权侵权信息,或是在接到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函后,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删除相关知识产权侵权信息。对于这样的行为,权利人也可以寻求行政或诉讼手段要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正确地区分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知识产权维权的关键,二者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并不相同,须选取不同的维权策略。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众多小卖家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付诸司法途径得不偿失,妥善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知识产权投诉通道更能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来源:企业管理出版社(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