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电商平台中常见的知产权利侵害行为
发布时间:2025-09-26       来源:一段于法

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侵害行为,既可能发生在侵权人方面,也可能发生在权利人方面,甚至可能发生在平台管理者方面。


  侵权方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或将他人智力成果用于自己经营产品包装上、将他人商标/logo/域名等作为自身产品引流;
  权利方滥用权利也可能造成他人损失,包括滥用权利恶意发出错误通知,扰乱平台经营秩序;
  平台方对电商平台负有管理义务,平台方在管理上不作为和乱作为都可能侵犯他人合法利益。

一、来自侵权方的侵权行为

1.制造侵权商品行为

  其典型特征是网店经营者直接生产、加工侵权商品。电商平台上如有“厂家直销”等描述,结合产品型号、产地、数量等信息,可推定存在制造行为。制造行为属于侵权源头,法律责任更重。近期案例表明,对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其他易变质产品的分装行为也被认定为制造侵权商品的行为。在入库案例“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诉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021号、入库编号2024-13-2-160-017】,法院还提出“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在电商平台上展示的产品销售链接中关于产品型号、产地、数量的标注以及“厂家直销”等描述,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

2.销售侵权商品行为
  这类侵权行为是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中最为常见的。网店经营者通过展示商品图片、价格、商品信息等方式,向公众作出销售意思表示,并实际完成侵权商品的销售。

3.许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典型特征是在电商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展示商品图片、价格等,虽未实际完成销售,但已向不特定公众作出销售侵权商品的意思表示,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关于这类行为,网店销售者常以“代发”“0销量”作为抗辩,根据司法实践,此种抗辩不能说完全无效,但也并不影响法院对网店经营者侵权行为的认定,关于此内容在“知识产权|电商平台商家下架侵权商品后,著作权人还能主张赔偿损失吗?”中已经详述,本文不赘述。

4.未经许可复制、使用、传播他人作品或标识的行为
  典型特征是网店经营者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注册商标等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品详情页等,或在商品上直接复制他人作品、标识。此种行为在著作权侵权上表现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为网店所售商品站台,在商标领域表现为引起消费者关于产品混淆的后果。有的网店经营者不仅使用他人作品,甚至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他人肖像权。

5.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网店名称/Logo/域名或近似文字、标识的行为
  典型特征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店铺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页名称等,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二、来自权利方的侵权行为:恶意投诉、滥用权利行为

  在经典案例“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某、杭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21)渝民终1083号】中,武汉金牛公司为管控刘某网店重庆鹏程贸易所谓“低价侵权”行为,在2018年至2020年间利用淘宝网“三振出局”规则等委托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八次投诉、威胁刘某,最终导致刘某网店重庆鹏程贸易评级下降、信用评价降低、客户流失、流量骤减等。最终法院认定武汉金牛公司投诉行为超出正当边界,侵害刘某合法权利,应当对刘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来自平台方的侵权行为

1.平台未履行必要管理业务

  典型特征是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商品信息等进行必要审查,或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在非常古早的公报案例“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中,法院因淘宝公司未履行管理义务而要求淘宝与杜国法共同承担对衣念公司的侵权责任。

2.平台错误履行管理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平台错误履行管理行为包括,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向网店经营者错误发出通知,以及平台自身向经营者发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此规定意在强化平台方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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