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侵害行为,既可能发生在侵权人方面,也可能发生在权利人方面,甚至可能发生在平台管理者方面。
一、来自侵权方的侵权行为
1.制造侵权商品行为 二、来自权利方的侵权行为:恶意投诉、滥用权利行为 在经典案例“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某、杭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21)渝民终1083号】中,武汉金牛公司为管控刘某网店重庆鹏程贸易所谓“低价侵权”行为,在2018年至2020年间利用淘宝网“三振出局”规则等委托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八次投诉、威胁刘某,最终导致刘某网店重庆鹏程贸易评级下降、信用评价降低、客户流失、流量骤减等。最终法院认定武汉金牛公司投诉行为超出正当边界,侵害刘某合法权利,应当对刘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来自平台方的侵权行为 1.平台未履行必要管理业务
来源:一段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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